|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适应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需要,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第十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和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20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按分月、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部门确定。 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20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以上请遵照执行。
税收管理三处 二ΟΟ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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