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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以483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枣政字[2007]29号)。为贯彻实施以上《条例》、《办法》和《通知》,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及税额标准
  我市辖区(滕州市另列)内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一级;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二级;其他土地为三级。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8.00元,二级6.00元,三级3.00元。
    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一级,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00元;建制镇、工矿区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0元。
  三、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征收和管理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六、申报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按分月、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区(市)税务部门确定。
  七、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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