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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须知!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并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的具体方式:
    纳税人2007年度的自行申报工作暂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对纳税人不需要补缴税款的,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任职单位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受托人代理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有关资料。
    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申报表的取得。纳税人应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或到地税部门网站下载等方式取得纳税申报表;对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2、纳税申报表的报送。2007年3月底前,纳税人要按照规定的纳税地点,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税款已缴纳或已扣缴的,需附报税收完税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缴税凭证。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应到邮政部门或纳税服务厅(中心)领取申报专用信封,邮寄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寄填好回信地址、收信人的回执信封。
    3、申报表的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接收申报表后,应对表间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邮寄申报的以回执信封寄送),一份按照职责分工转专人管理。
    4、税款的补缴和退抵。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所补缴的税款暂通过现行征管方式进行申报征收,但要保证能够接受现金形式缴纳税款。同时按照补缴税款数额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对需要退税、抵税的,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库、抵税手续。
    5、完税证明的开具。对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能够完整地提供已纳税款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据其开具记载全年纳税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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